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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 2024-11-26 来源:凯发天生一触即发

  为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,确保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顺利实施,规范管理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,现印发《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管理暂行办法》,请遵照执行。

  第一条为落实《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㊣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》(国发〔2009〕44号),确保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顺利实施,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现行免税管理体制和离岛免税购物政策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(以下简称离岛免税店),是指对乘飞机离岛(不包括离境)旅客实行限次、限值、限量㊣和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的经营场所。离岛免税店具体经营✅适用对象、商品品种、免税税种、离岛次数、金额数量、实施流㊣程等应严格按✅照离岛免税政策㊣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  第三条国家对离岛免税店实行特许经营政策。离岛免税店按经营免税商品业务年销售收入的4%,向国家上缴免税商品特许㊣经营费。

  第四条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由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(以下简称海南专员办)负责征收。离岛免税店应㊣向海南专员办、海南省国税局报送年报。离岛免税店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,依据注册会㊣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,统一清算当年应交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并上缴中央金库。

  第五条国家统筹安排海南㊣离岛免税店的布局和建设。离岛免税店的布局选址应符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总体规划,满足节约资源、保护环境、有序竞争、避免浪费、便于监㊣管✅的㊣✅要求,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提出意见,送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、商务部审核后,报国务院批㊣准。

  第六条离岛免税店为自主经营、自负盈亏的㊣独立企业法人。其经营主体可为单一股东或多元股东,可采取参✅股、合作等方式经营离岛免✅税店,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企业必须对离岛免税店绝对控股。

  第七条设立离岛免税店,由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提出申请,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和商务部审核并提出意见,报请国务院批准。经营主体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:

  (一)经营主体合作协议(包括各股东持股比例、经营主体业务关联互补情况等。独资设立免税店除外);

  (三)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,设立离岛免税店所涉及的经营场所选址 独✅龙江景区预约、机场隔离区购物提货场所等初步意向性协议或安排。

  第九条已经批准设立的离岛免税店不得以设立分店、分柜台,不得以通过变更营业场所地址、面积等手段,擅自扩大免税品经销区㊣域。

  第十条经批准设立的离岛免税店,如发生经营主体新增或退出、经营主体持股比例变化;变更营业场所地址独龙江景区预约、面积;需暂停、终止或恢复经营离岛免税购物业务等情况,应报经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、商务部㊣核准。

  第十二条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、商务✅部应加强相互联系和信息㊣交换,并根据职责分工,共同加大监管力度,对离岛免税店工作实施有效管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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